臺化彰化廠以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未通過,造成臺化巨額損失向彰化縣政府請求高達11.4億新臺幣天價公賠但遭駁回,后來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近日判決出爐,彰化地院認彰化縣政府有違法之行政處分,致原告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,須賠償臺化4億7704萬6416元。(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)
臺化彰化廠以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未通過,造成臺化巨額損失向彰化縣政府請求高達11.4億天價公賠但遭駁回,后來改尋司法途徑,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近日判決出爐,彰化地院認彰化縣政府有違法之行政處分,致原告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,須賠償臺化4億7704萬6416元(新臺幣,下同)。
判決書指出,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(fā)臺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、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、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,其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,但當時臺化在期限內申請展延,但當時遭縣府駁回。
當年環(huán)保局到臺化彰化廠抽檢汽電共生機組生媒,檢測結果生煤樣品不符合環(huán)評書件所載生媒成分,依相關條文裁處30萬元,后續(xù)臺化提訴愿,環(huán)保部門訴愿委員會審議以M22汽電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,縣府處分并無不當,駁回臺化訴愿,縣府已再開罰。
不過事后臺化仍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,使機具停機、被迫停工無法營運生產等,向彰化縣政府申請損害賠償,近日判決出爐,彰化地院依規(guī),盼縣府應賠藏營業(yè)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、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之損害4億2182萬6275元,共計4億7704萬6416萬元。
對此彰化縣政府環(huán)保局表示,有關臺化公司公賠案,目前尚未收到判決,將在接到判決書后,依判決理由研提上訴;至于該案發(fā)生時任縣長魏明谷則表示,當初彰化縣環(huán)保局,是依法行政,因為設施就沒有依規(guī)定,依權責沒有核發(fā)使用許可,一切依法行政,呼吁縣府能夠持續(xù)上訴,來捍衛(wèi)縣府權益,以及彰化縣民的健康。(來源:中時新聞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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