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不實發(fā)票騙臺新銀行4.9億 英屬維爾京群島志富公司負責人遭約談

華夏經緯網 > 臺灣 > 社會萬象      2024-01-16 11:38:40

臺新銀行

以不實發(fā)票騙臺新銀行4.9億新臺幣,境外公司負責人遭搜索約談。(臺灣“中時新聞網”數據照/臺新銀行提供)

華夏經緯網1月16日訊:據臺灣“中時新聞網”報道,臺灣地區(qū)調查單位獲報,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志富公司,涉嫌以不實的海運提單、裝箱單,并開立假的商業(yè)發(fā)票,另提出越南某銀行的遠期信用狀,向臺新銀行申辦信用狀買斷,藉此詐騙臺新銀行1500多萬美元(折合新臺幣約4.9億元),涉嫌違反臺灣地區(qū)“銀行法”;臺北地檢署15日指揮臺北市調查處兵分4路搜索志富公司等處,并約談該公司王姓負責人4人。

檢調獲報,2022年,澳洲木材出口商,通過中間人志富公司,計劃出口一批木材至越南,越南買方則出具越南某銀行開立的信用狀,以證明交易可以履約。

志富公司王姓負責人,為了先取得貨款,涉嫌拿不實的海運提單、裝箱單等單據,向臺新銀行申辦信用狀買斷,讓臺新銀賺取手續(xù)費及利率,但事后臺新銀沒收到貨款,這才驚覺志富提供的單據是偽造的,造成臺新銀行損失4.9億多元新臺幣。憤而向檢調檢舉。

對此臺新銀行發(fā)表聲明:

本案2022年11月已向臺調查單位提出告發(fā),本行先前買斷越南某銀行承兌后之信用狀,但到期后未獲付款,進一步查證后發(fā)現,相關交易有違反金融秩序之虞,因此提請檢調啟動調查。

相關信用狀業(yè)經越南某銀行承兌,依國際信用狀統(tǒng)一慣例有最后付款義務,目前已委托越南當地律師,將于近日對越南開狀行提起訴訟,請求付款,加速追回款項積極維護本行權益。

臺新銀行強調,對該信用狀之未付金額已于2022年全額提存,不影響本行授信資產質量及獲利表現。(來源:臺灣“中時新聞網”)


責任編輯:邱夢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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