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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男子第10度酒駕 具有“特別惡性”遭重判

華夏經(jīng)緯網(wǎng) > 臺灣 > 社會萬象      2024-10-25 19:34:30

華夏經(jīng)緯網(wǎng)10月25日訊:據(jù)臺灣“中時新聞網(wǎng)”報道,從事粗工的臺南市43歲王姓男子,今年元旦才剛因3件酒駕案件合并執(zhí)行完畢,出獄后竟然又2度酒駕出車禍,累計已有10次酒駕紀錄。臺南地院認為他枉顧法令,“屢犯屢錯、屢錯屢犯”,顯先前刑罰未收矯治的效果,具有特別惡性,依“法”加重判刑1年,可上訴。

法官還細數(shù)王男酒駕犯行,從2016年至今已判決案件有9次,光是2021年就有3件,刑度也從簡易判決判處罰金6萬元(新臺幣,下同)、拘役50日、有期徒刑4月至10月;今年元旦出獄后,5月又酒后騎機車在安南區(qū)與小客車擦撞車禍,7月剛被判刑6月并科罰金9萬元確定,目前還未執(zhí)行。

法官還說,王男犯下的第6、7酒駕案經(jīng)裁定合并執(zhí)行1年1月后,再與第8案接續(xù)執(zhí)行,今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(zhí)行完畢。不料,他又于住處飲用啤酒后騎車上路,不慎撞及行人,經(jīng)安南警方據(jù)報趕至,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5毫克,他也坦承犯行。

法官強調(diào),王男前有多次酒后駕車致公共危險前科紀錄,重復犯同類型罪名,反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及執(zhí)行,此次再犯酒后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已是第10次犯案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更高達每公升0.55毫克,顯見先前刑罰對王未能收矯治效果,再犯此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,實有特別惡性,依“法”加重其刑。

法官認為,王男于本案發(fā)生前已有9次因酒后不能安全駕駛的科刑紀錄,目前仍有1件已確定,但尚待執(zhí)行,素行不佳,仍枉顧法律禁止規(guī)范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,“屢犯屢錯、屢錯屢犯”,本次已是第10次犯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,累犯,處刑1年。


責任編輯:邱夢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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