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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公安部印發(fā)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規(guī)定 強化“打傘破網”機制

華夏經緯網 > 新聞 > 大陸新聞 > 時事要聞      2022-08-30 09:42:46

中新社北京8月29日電 (記者 郭超凱)記者29日獲悉,為深入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》,近日中國公安部制定印發(fā)《公安機關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規(guī)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(guī)定》),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規(guī)定》強化了公安機關反有組織犯罪“打財斷血”“打傘破網”工作機制。

反有組織犯罪法是中國第一部專門、系統(tǒng)、完備規(guī)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,是中共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標志性成果和常態(tài)化掃黑除惡的法治保障。

公安部制定發(fā)布《規(guī)定》,對法律的規(guī)定要求進行有效銜接,為公安機關充分發(fā)揮掃黑除惡主力軍作用,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依法行政、依法辦案提供了重要依據。

《規(guī)定》共10章76條,在反有組織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礎上,作了承接細化和充實鞏固,系統(tǒng)歸納了公安機關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和基本原則;對公安機關預防和治理職責及相關程序作了細化;明確了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法律地位和具體程序;明確了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一般規(guī)定和特殊要求;強化了公安機關反有組織犯罪“打財斷血”“打傘破網”工作機制;明確了反有組織犯罪法新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,并對國際合作、專業(yè)隊伍建設、物質保障、證人保護等有關內容作了細化規(guī)定。

《規(guī)定》指出,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,有組織地進行滋擾、糾纏、哄鬧、聚眾造勢等,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,足以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,影響正常社會秩序、經濟秩序的,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。

《規(guī)定》還指出,公安機關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,發(fā)現(xiàn)國家工作人員涉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按照職權進行初步核查。經核查,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,應當全面調查,依法作出處理;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,應當及時移送主管機關。(完)

文章來源:中新社
責任編輯:徐亞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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