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赦扁”的最后決策

華夏經緯網 > 評論 > 網友評說2024-05-16 13:20:46

統(tǒng)陳水扁

外傳蔡英文將“特赦”陳水扁。(臺灣《中國時報》資料照片)

媒體報導,蔡英文將在5月20日賴清德賴清德上任前“特赦”陳水扁,引發(fā)各界高度議論。然而,不論是“除刑特赦”或“除罪特赦”,根據臺灣“TVBS新聞”民調,針對是否贊成“特赦”陳水扁,有48%的民眾反對,贊成比例為22%;另根據“臺灣民意基金會”的民調顯示,蔡英文執(zhí)政8年來的總體施政評價,民眾最不滿意的項目為“司法改革”,不滿意度高達54.6%。換言之,“特赦”陳水扁與否是應考慮整體社會觀感,并尊重臺灣多數(shù)民意。

臺灣地區(qū)“憲制”規(guī)定第40條規(guī)定:臺灣地區(qū)領導人依“法”行使“大赦”、“特赦”、減刑及復權之權,其中“特赦”是針對特定的案件,故臺灣地區(qū)領導人在行使此權力時,更要謹慎考慮而不能任意為之。一般而言,臺灣地區(qū)領導人行使“特赦權”主要目的,應是能降低各界爭議并具有撫平社會紛擾的作用,如此“特赦”才有意義和價值。否則“特赦”不只造成社會對立,也不利法治主義的實施。

近日,國民黨黨團書記長洪孟楷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,司法問題應司法解決,蔡英文卻用政治解決;他也提到,特赦雖是臺灣地區(qū)領導人的職權,但陳水扁并沒有認罪,為什么卸任前最后一周才要“特赦”,蔡英文是不是要面對民眾說明決策原因?從臺灣立法機構最大“在野黨”提出的質疑,說明了此次特赦的時機與理由仍欠缺正當性,宜公開舉行記者會說清楚。

臺灣地區(qū)領導人發(fā)布“特赦令”是動見觀瞻的大事,不能草率為之。陳水扁涉及貪污等十個弊案,有些雖已定讞,有些仍處于停審狀態(tài),但都不妨礙其以“保外就醫(yī)”名義取得的自由之身,更顯示現(xiàn)階段實無“特赦”的急迫性。

總而言之,目前關于“赦扁案”的討論,大多指向無助于“朝野”政黨和諧,且目前也缺乏社會共識,甚而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影響。蔡英文在思考“特赦”與否之際,仍得從讓臺灣得以維持公平、正義、平等的民主法治的上位思考,來做最后決策。(作者張淑中為臺灣首府大學前校長、臺“中選會”前委員/來源:臺灣《中國時報》)


責任編輯:邱夢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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